物流责任险索赔指引
本索赔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依据,参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本索赔指引目的在于:引导、完善索赔资料的准备,提高索赔效率,防范索赔中的法律风险,平衡索赔权益,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由于制定时间仓促,加之制定者水平的局限性,对相关问题还处于不断研究之中,故难免有需要改进之处,请广大同仁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斟酌,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便我们更加完善。
第一章 报案与查勘
第一节 出险报案
第一条 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物流公司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未及时通知可能面临的风险: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对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确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一般会以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无法确定为由,拖赔、惜赔、拒赔,为避免理赔争议,物流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未及时通知,但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证明保险公司已经从其他途径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举证责任一般在于物流公司。)
第二条 出险报案方式一般为电话报案,也可同时使用其他方式报案,如短信、微信、传真、邮件等途径。
(备注:收集、保存报案证据,如保存报案通话录音,打印报案通话记录等。)
第二节 公估查勘
第三条 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一般应当委派公估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对损失进行估评。保险公司派公估的案件对被保险人理赔是有利的。被保险人也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委派公估到现场。
第四条 在保险公司不派公估的情况,被保险人也可以自己委派公估,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首先要求保险公司派公估,保险公司不派公估的,固定证据,被保险人可以自行委派公估,特别是重大保险事故,有第三方的检测评估对被保险人的理赔是有利的。)
第二章 主体资料
第五条 物流公司的主体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新的工商管理规定三证合一,可以只提营来执照复印件即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六条 司机的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第八条 向保险公司发出的正式索赔函、索赔清单。具体处理索赔案件人员的授权书。
第三章 事故性质
第一节 火烧案
第九条 运输途中发生火烧事故,要报火警、交警。及时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事故复杂的还应要求消防部门出具鉴定书。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文件首先是要证明事故的性质,其次是要证明起火原因。车辆本身起火造成的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车载货物本身起火造成的火灾事故一般不属于保险责任,在理赔中比较困难,往往会遭到拒赔。
(备注: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一般会有时间限制,在出险后应及时跟进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认定事故性质的证据之一,在因碰撞起火事故中,如两车碰撞起火或单方碰撞起火,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也是必须收集的重要证据。
第二节 盗窃案
第十一条 发生盗窃的保险事故,首先应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报警。要求公司机关出具相应的警方证明,如报警回执、出警证明、案件受理登记、案件立案证明、未破案证明等。
第十二条 盗窃的保险事故多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犯罪分子流动性大,涉案范围广,公案机关一般很少出具立案证明,未破案证明就更难取得。在理赔中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要求提供立案证明或未破案证明。盗窃案中物流公司应尽可能取得这两个警方证明。如果不能取得这两个证明,也应当尽可能收集警方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司机对出险经过的情况说明,也是证明事故性质的材料之一。
第三节 交通事故案
第十四条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保险事故性质的证据。
第十五条 事故现场的照片也是认定保险事故性质的证据之一。
第十六条 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因此物流公司应在能力范围内尽其所能的收集相关资料。
第四章 运输关系
第一节 单一运输关系
第十七条 单一运输关系是指没有转委托运输,一般只有一个托运人和一个承运人。需要提供的运输关系证明一般有托运书、货运单、运输合同。
第二节 多层运输关系
第十八条 多层运输关系中一般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转委托关系,每一层的转委托就是一个单一的运输关系,有多少层转委托就有多少个运输关系,上家运输关系与下家运输关系要完整,形成完整的运输链。
A货主委托B物流公司,AB之间的运输关系证明:托运书、货运单、运输合同,B物流公司转委托C物流公司,BC之间的运输关系证明:托运书、货运单、运输合同。从接收货物到最终实际承运人运输之间的所有运输关系证明都需要收集。
第五章 货物价值证明
第十九条 货物价值证明一般提供的资料有:购销合同、订货单、加盟合同、增值税发票、出库单、装箱单等。
(备注:托运时,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的货物价值或保险价值,也是认定货物价值的重要证据之一。)
第六章 货损价值证明
第二十条 货损价值证明:收货人签收单,丢失货物出库单、装箱单,补货证明,承运人出具的事故报告,第三方对损失的评估、鉴定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六十四条规定,查明损失大小或损失程度是保险人的义务,查明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章 索赔证明
第二十二条 单一运输关系中,货主或托运人对承运人的索赔函;多层委托运输关系中,每一层运输关系对应一个索赔函。索赔函证明货物受损方向责任方就货损提出赔偿请求。
第八章 赔付证明
第二十三条 赔付证明是指对货损已实际赔偿的证明。每一层运输关系对应一个赔付证明,索赔函与赔付证明相互对应。赔付证明可以提供银行转帐凭证,赔偿协议,赔款收据,运费抵扣证明等。
第九章 追偿协助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理赔中一般会要求物流公司提供有利于保险公司追偿的文件,物流公司一般需要提供的文件有:与下家承运人的运输合同,下家承运人的货运单,向下家承运人的索赔函。
第十章 权益转让
第二十五条 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确认了赔偿金额,并在收到赔偿款后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专门的权益转让格式文书,一般在签订理赔金额确认书时就一并要求签订权益转让书。
第二十六条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权益转让和追偿时效实际是从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赔付保险金后开始起算。
第十一章 被诉讼追偿案件的索赔
第二十七条 物流公司被起诉追偿案件,经过了诉讼程序,损失金额由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索赔时提交主体资料、判决书或调解书、法院送达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赔付证明等。
第二十八条 物流公司因被追偿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并且法律费用没有免赔额。法律费用一般包含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以判决书、调解书中载明的金额为准,仲裁费以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裁明的金额为准确性,律师费一般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复印件。
第三十条 在诉讼中达成调解的案件,在确定调解方案前最好事先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经保险公司同意的调解方案在后续理赔中更顺利。
(备注:有的保险公司要求物流公司在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般会要求以物流公司名义应诉,但法律后果还是由物流公司承担,往往存在很大的诉讼风险。物流公司有权自行处理诉讼,并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十二章 免赔额请求权
第三十一条 物流公司在物流责任险下未获得赔偿部份,即免赔额部分,依然有权向第三方责任人主张损害赔偿。
第三十二条 物流公司未获得保险赔偿部分请求权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位请求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物流公司的赔偿请求权应优先。参照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就其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同时,保险人基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对第三者也享有赔偿请求权,两者同时存在时,优先满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使被保险人的损失获得最大补偿。